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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關于進一步鼓勵和規(guī)范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的指導意見》(國科發(fā)獎〔2017〕196號)等文件的規(guī)定,科技獎勵名稱應當注意以下事項:
( 1) 獎勵名稱應當確切、簡潔, 不得冠以“ 中國” “ 中華” “ 全國”“國家”“國際”“世界”等字樣。
(2)帶有“中國”“中華”“全國”“國家”“國際”“世界”等字樣的組織設獎并在獎勵名稱中使用組織名稱的,應當使用全稱。
(3)不得使用與國家科學技術獎、省部級科學技術獎或其他已經設立的社會科技獎勵、國際知名獎勵相同或者容易混淆的名稱。
(4)可以使用自然人的姓名進行命名,但是不得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guī)定,不得違背社會公德。
使用黨和國家領導人姓名命名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獲得有關部門的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