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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息采集與記錄。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在社會組織信用信息形成或者獲取后5個工作日內(nèi),將信息采集錄入到社會組織信息管理系統(tǒng)。
(2)失信管理。依據(jù)社會組織失信情形,將其列入活動異常名錄或者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3)信息公開。社會組織的信用信息,以及活動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失信名單應當向社會公開,登記管理機關通過互聯(lián)網(wǎng)向社會提供查詢渠道。
(4)動態(tài)管理。社會組織被列入活動異常名錄滿2年的,登記管理機關將其移出異常名錄,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社會組織被列入活動異常名錄或者嚴重違法失信名單期間再次出現(xiàn)失信行為的,重新計算列入時限。
(5)信用修復。被列入活動異常名錄或者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社會組織符合移出條件的,應當及時移出。
(6)異議處理。社會組織對信用管理有異議的,可以向登記管理機關提出,登記管理機關經(jīng)核實確認存在錯誤的,應當及時予以更正。
(7)實施獎懲。依法對社會組織的守信行為予以激勵,對失信行為予以懲戒;另一方面,建立部門間的聯(lián)動響應機制,推行聯(lián)合激勵和懲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