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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十條的規(guī)定,成立社會團體,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50個以上的個人會員或者30個以上的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單位 ?會員混合組成的,會員總數不得少于50個;
(2)有規(guī)范的名稱和相應的組織機構;
(3)有固定的住所;
(4)有與其業(yè)務活動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
(5)有合法的資產和經費來源,全國性的社會團體有10萬元以上活動資 ?金,地方性的社會團體和跨行政區(qū)域的社會團體有3萬元以上活動資金;
(6)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