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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快建設具有全球影響力的科技創(chuàng)新中心,深化科技管理改革,完善評審專家的選取和使用,提高決策的科學化水平,推進上海市科技專家?guī)欤ㄒ韵潞喎Q“專家?guī)臁保┙ㄔO,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項目評審、人才評價、機構評估改革的意見》(中辦發(fā)〔2018〕37號)的要求,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專家?guī)旒筛黝惛邔哟稳瞬?,服務于上海市科技管理,是上海市科技管理信息系統(tǒng)的重要組成部分。通過專家?guī)旖ㄔO,積極鼓勵引導國內外專家為上海科技發(fā)展提供服務。
第三條 專家?guī)彀凑占薪y(tǒng)一、標準規(guī)范、安全可靠、開放共享的原則建設和運行。
第四條 上海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科委”)負責專家?guī)旖ㄔO的總體部署和統(tǒng)籌協(xié)調,研究制定相關政策和管理制度,開展專家?guī)斓倪\行維護、開發(fā)利用等相關工作。
第五條 市科委在評審評估、結題驗收、評價獎勵等的初評、通訊評審環(huán)節(jié)所需專家,應當按照本辦法要求從專家?guī)熘羞x取使用;其他管理環(huán)節(jié)所需專家,具體選取使用方式根據實際需求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二章 專家?guī)斓慕ㄔO
第六條 入庫專家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研究開發(fā)類專家應具有副高級(含)以上職稱,或作為項目(課題)負責人承擔過國家或省部級科技計劃項目(課題),或是國家或省部級科技獎勵獲得者。研究成果突出的優(yōu)秀青年學者、港澳臺專家、外籍專家,科技型上市公司、國家高新技術企業(yè)、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yè)、外資研發(fā)中心的技術骨干,可適當放寬條件。
(二)產業(yè)管理類專家應當是科技型上市公司、國家高新技術企業(yè)、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yè)、國家大學科技園、國家科技企業(yè)孵化器、全國性或全市性行業(yè)協(xié)會學會、天使投資或創(chuàng)業(yè)投資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具有豐富企業(yè)管理或創(chuàng)業(yè)實踐經驗,或對成果轉化、產業(yè)發(fā)展有突出貢獻的人員,可適當放寬條件。
(三)財務審計類專家應當是熟悉科技經費管理制度的高級會計師、高級審計師、注冊會計師。
(四)其他專家包括熟悉科技管理的具有副高級(含)以上職稱的法學專家、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具有豐富科技行政管理或決策咨詢經驗的人員,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具有豐富科普工作經驗或對科普創(chuàng)作有突出貢獻的人員等。
第七條 專家入庫采用本人自薦、單位推薦的方式。專家本人可在線申請進入專家?guī)欤浰趩挝粚徍撕笙蚴锌莆扑]。港澳臺專家、外籍專家也可由專家提出申請,經本市相關管理部門審核后,向市科委推薦。
被推薦專家經公示無異議的,正式進入專家?guī)臁J锌莆瘜酒陂g有異議的專家開展調查,確保入庫專家符合標準。
第八條 專家?guī)鞂嵭行畔⒍ㄆ诟聶C制。市科委每年組織一次專家信息集中更新,通過短信、郵件等方式通知在庫專家登錄網上信息系統(tǒng),確認信息變更情況。
除定期更新外,專家信息發(fā)生變化的,專家應當及時登錄網上信息系統(tǒng)更新信息。
專家對本人信息予以確認或更新后,應當經所在單位審核。
專家連續(xù)兩年未對本人信息進行確認或更新的,專家資格將被凍結。專家信息經確認或更新,并經所在單位審核后,可解除凍結狀態(tài)。
第九條 專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專家資格:
(一)違反科學道德或品行不端,嚴重影響專家群體聲譽;
(二)違反國家法律,危害國家利益或重大社會公共利益;
(三)不公正履行專家職責,為本人或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出現(xiàn)以上情形的,專家所在單位獲知后,應及時報告市科委。
因以上情形被取消專家資格的人員,市科委按程序將其納入誠信記錄。
第十條 專家本人可申請退出專家?guī)臁?/span>
第三章 專家?guī)斓氖褂煤凸芾?
第十一條 從專家?guī)熘羞x取專家,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誠信原則。在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處于失信懲戒期的專家,不得選取參與評審。
(二)隨機原則。根據科技計劃類別和項目類型特點,合理確定評審專家選取條件和專家組組成原則,由系統(tǒng)隨機產生候選專家。
(三)同行評議原則。專家組中的研究開發(fā)類專家,應當選取活躍在科研一線、在專業(yè)水平和知識結構上與項目評審要求相符的專家參與評審;與產業(yè)應用結合緊密的項目,應有活躍在生產一線的專家參與評審。
第十二條 選取專家和使用專家的崗位,應當分離。
第十三條 為保障專家科研時間,每位專家每年參與評審項目不超過10次。
第十四條 專家選取,實施回避制度。
專家在收到評審邀請后,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主動申明回避,不參加項目評審:
(一)與被評審項目負責人有近親屬關系、師生關系(碩士、博士期間)以及其他重大利益關系;
(二)與被評審項目負責人在過去3年之內有共同承擔科研項目、獲得科技獎勵、發(fā)表論文、申請專利等合作關系;
(三)24個月內與被評審項目單位有過聘用關系,包括現(xiàn)任該單位的咨詢或顧問;
(四)與被評審項目單位有經濟利害關系,如持有涉及申報單位的股權(申報單位為上市公司的除外);
(五)其他有可能妨礙評審公正性的情形。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專家,由網上信息系統(tǒng)自動予以回避,不得參加項目評審:
(一)是被評審項目的負責人或參與人員;
(二)與被評審項目負責人在過去3年之內有共同承擔市科委項目、獲得市科技獎等合作關系;
(三)與被評審項目負責人隸屬于同一法人單位;
(四)同期申報的項目與被評審項目屬于同一指南;
(五)項目申報單位提出合理回避事由,如:專家對項目申報單位、被評審項目的負責人等,存在學術偏見或認識偏見;
(六)專家主動申明回避的事由再次出現(xiàn)的。
第十五條 專家接受評審邀請的,應當在評審活動開始前,簽署誠信承諾書。
第十六條 項目評審專家名單應當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jiān)督。開展會議評審的,評審專家名單在評審前公布;開展通訊評審的,評審專家名單在評審結束前保密,評審結束后向社會公開。
第十七條 專家?guī)旖⒑圹E管理機制。對專家選取、信息查看、專家評審、回避等活動進行全程操作留痕,做到相關操作記錄可查詢、可追溯。
第十八條 專家?guī)旖⒃u價機制。通過使用單位評價、專家互相評價、效果評價等方式,對專家參與評審咨詢活動情況進行評估,作為專家選取和使用的重要參考。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9年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